2024-12-10 08:12
案例一 安陽市安陽縣某百貨商行經營標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11月8日,安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縣某百貨商行經營標簽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8月31日、9月11日,安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消費者反映在當事人抖音平臺店鋪“樂多多DIY”上購買的蠟瓶糖標簽存在未標注生產者名稱、地址、執行標準、生產許可證等問題。經查,當事人在自家生產制作并通過網店銷售蠟瓶糖,現場發現有蠟瓶糖模具、電磁爐、鍋、塑料包裝小桶、電子秤等生產工具。產品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和執行標準。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安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新鄉市鳳泉區某生鮮肉店銷售含有禁用藥物的生牛肉案
2024年11月1日,新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該市鳳泉區某生鮮肉店銷售含有禁用藥物的生牛肉,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10月8日,新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生鮮肉店進行抽檢,發現其銷售的生牛肉中“克侖特羅”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新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 周口市淮陽區某牛羊肉食品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肉案
2024年10月21日,周口市淮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區某牛羊肉食品店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牛肉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2日,周口市淮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稱該區某牛羊肉食品店銷售的牛肉,氟苯尼考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牛肉來源于臨蔡鎮吳莊吳某,吳某售牛當日,有一頭牛出現咳嗽癥狀,便注射藥物進行治療。當事人提供有銷售單及供貨者聯系方式,但未提供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淮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焦作市馬村區某驢肉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4年10月17日,焦作市馬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該區某驢肉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10月16日,焦作市馬村區市場監管局聯合馬村公安分局依法對某驢肉店開展肉制品專項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鹵驢肉”不能提供采購票據和供貨方相關資質。經檢驗,鹵驢肉中檢出馬源性成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馬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五 濟源示范區某生態園經營摻假摻雜的水煮肉片案
2024年10月15日,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示范區某生態園經營摻假摻雜的水煮肉片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2日,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生態園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摻雜摻假水煮肉片。經查,當事人使用雞肉片與豬肉片摻雜,配餐所用食材與食譜中所列明的配料不符。經檢測,水煮肉片中檢出雞源性成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濟源示范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新鄉長垣市某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0月8日,新鄉長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市某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6月4日,長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2種型號共13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組合間隙過大,且有兩個電池安裝示意圖。經檢測,結論為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長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開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9月29日,開封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法對開封市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9日、9月6日,開封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分別接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通知,顯示開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2024-05-06批次素百葉、2024-08-07批次香辣魔芋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開封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鄭州市中牟縣某糧行涉嫌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4年8月27日,鄭州市中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縣某糧行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9日,中牟縣市場監管局接案件移送函,反映萬邦糧油市場內某糧行涉嫌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食品,執法人員依法對該糧行進行調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無食品生產許可。經查,當事人2019年與黑龍江省蘿北縣某糧食貿易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因天氣原因,該公司發貨時送了210個包裝袋,用于被淋濕大米的再包裝,包裝袋未使用。當事人整理倉庫時發現這批包裝袋并進行了無證加工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中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漯河市郾城區某酒業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國檢特供酒”茅臺白酒案
2024年8月26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市郾城區某酒業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5月21日,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酒業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酒館貨柜上擺放“國檢特供酒”茅臺白酒兩瓶,商品標簽上印有“國檢”“特供酒”字樣。經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鑒定,送鑒產品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該公司生產包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漯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 商丘市軒某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8月7日,商丘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軒某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8月6日,商丘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到假冒俄羅斯山羊奶粉、俄羅斯牛奶營養粉。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居民樓進行調查,現場發現俄羅斯山羊奶粉成品307罐,俄羅斯牛奶營養粉173罐,用于造假的原材料乳味粉固體飲料3384罐。商丘市市場監管局將涉案產品送樣檢驗,經檢驗,軒某銷售的俄羅斯山羊奶粉、俄羅斯牛奶營養粉不符合奶粉標準。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五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商丘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十五 商丘市徐某銷售“茅臺國賓”“茅鄉輝煌”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7月29日,商丘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徐某銷售“茅臺國賓”“茅鄉輝煌”酒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7月21日,商丘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徐某在商丘市場銷售假“茅臺國賓”酒、“茅鄉輝煌”酒。經查,徐某銷售的“茅臺國賓”酒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生產,“茅鄉輝煌”酒非貴州茅臺酒廠(集團)保健酒業有限公司授權生產,該行為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商丘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十六 信陽市淮濱縣某生物研究有限公司生產食品人參葛根壓片糖果中添加藥品案
2024年7月23日,信陽市淮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某生物研究有限公司生產食品人參葛根壓片糖果中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6月12日,淮濱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某生物研究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人參葛根壓片糖果中非法添加藥品。經查,該生物研究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小程序“某生命之光”在網上銷售。經對該產品抽檢,人參葛根壓片糖果中含有阿齊沙坦成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淮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